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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完成的契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编辑:灵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1-15

答: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契税征收标准: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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